他又指由於市民透過示威遊行表達訴求的情況愈趨普遍,法庭會尊重他們的權利,有人認為參與非法遊行為維護其核心價值,但受影響之的士司機的核心價值,可能是賺錢養妻活兒,應互相尊重,不合法及激進行動反而適得其反。裁判官指,被告身為立法會議員,有民意支持,為市民發聲而犯案,故適合罰款處理。
去年1月1日被告陳偉業(59歲)與逾千名示威者要求警方准許他們組成人鏈包圍禮賓府被拒後,他率領約500人經雪廠街走到雲咸街,造成交通擠塞。裁判官指被告雖屬領導角色,但他只是呼籲大家遊行,難證明他組織該次遊行,故裁定「組織非法遊行」罪名不成立。而他明知過了時間,仍與人群聚集,故「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
案件編號:ESCC23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