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周向榮於2011年底聘請華擔任中華專業醫務化驗有限公司的實驗室總監,華承認兩間公司在同一地點工作、共用實驗室設備及員工,而他作為總監,負責APSC設備維修、實驗室清潔等。他同意次被告陳冠忠代表律師指周工作親力親為,負責做最終決定,周更有意在內地開設粵港聯合幹細胞儲藏及應用開發基地,華又透露周要求所有員工遵守保密協議。
華指次被告並非註冊醫務化驗師,主要處理及培植臍帶幹細胞等及兼任品質監控主管,任何涉及醫療化驗例如細菌測試等,必須由註冊醫務化驗師負責,不屬次被告職責範圍。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37/15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