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草案)共分為8章57條,其中規定的三種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草案還規定,對於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同時,禁止經營者借控制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該草案還明確提出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併購應進行兩種審查。除依照壟斷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但甚麼是國家安全?該由甚麼部門負責對外資併購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審查的標準是甚麼?諸如此類的問題,該草案並沒有具體規定。該條文的執行將是外商投資者關注對象。內地商務部研究院專家認為,對外資併購立法和要求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只對於希望鑽空子的外資機構會有影響;但對於準備嚴格遵守中國法律的外資機構而言,影響不大。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