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交所(388)就新板及「同股不同權」作出的諮詢於8月完結,至今仍未發表結果。昨日高院裁定電視廣播(511,TVB)勝訴,就有指法庭的裁決變相同意「同股不同權」,TVB亦隨即於聲明中「抽水」指,指同股不同權的情況並不罕見,惟大律師霍嘉誌認為,是次只是反映在《廣播條例》之下,有限度容許同股不同權。
《廣播條例》附表1第19條訂明限制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即外資股東)的投票權,於股東大會上,外資股東所投的票數須按照條例所載的公式扣減至最多49%。換言之,無論TVB的外資股東持股再多,代表的投票權最多亦只有49%,與身為香港人的股東不同(毋須扣減),故出現「同股不同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