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梁天琦判囚6年另有被告囚7年 官:咎由自取

蘋果日報 2018/06/11 10:44

梁天琦判刑暴動旺角騷亂彭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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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騷亂,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上月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他另承認一項襲警罪;案中第三被告盧建民亦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另有被告黃家駒在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高院法官今早判刑,指不接受政治訴求為求情理由,亦不容許訴諸暴力,判梁天琦入獄6年、盧建民判囚7年、黃家駒判囚3年半。
法官判刑時表明,梁天琦求情時雖然顯示其另一面,但背景和教育程度不能作求情因素。(見另文: https://bit.ly/2HBSnJZ)梁天琦聆聽整個判刑時一直望向女友方向,得知判囚6年後亦表現平靜,散庭後他即時多次向女友飛吻,亦有向到庭支持者雙手合十感謝 ;盧建民得知判刑表現愕然及激動,滿面通紅,旁聽人士亦有發出嘩然聲音,一直支持他們的王婆婆則在庭外痛哭,尖叫「無恥」。庭內人士散庭後即向梁天琦大叫加油,亦有人衝到犯人欄前舉高雙手,企圖與一眾被告於犯人欄頂部握手以示支持。
本案由女法官彭寶琴審理(見另文: https://bit.ly/2wRO3WH),她引用多個英國暴動罪行案例 (詳見另文: https://bit.ly/2sY6K5Q ),及早前旺角騷亂案件中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楊家倫的案例(另見文: https://bit.ly/2sMtmY5 ),指法律只有守法與違法之分,一旦有人犯法,法律不容許有人將民生及政治等爭議訴諸暴力。
彭官指從案例可以看到,暴力行為的本質偏離了多元化社會應有的理性討論,就算如辯方所指,本案確有政治背景,但辯方亦沒有爭議案發階段,警方及食環職員並沒有執法,警方只是到場處理聲稱的交通事故,在人群多番阻撓下,才決定增派人手,望可和平解決事件;從控方片段可見,警方發出「334」警告後,警方還未作出行動,人群已在黃台仰的呼籲下主動衝擊警方。
是群眾發起的報復性行為
彭官形容當晚砵蘭街的暴動乃群眾聚集,所發起的「報復性行為」,正如盧建民一方求情時亦坦言,他當晚的行為全因對警方累積的偏見及憤怒所引起。彭官重申政治有關的背景不可做求情因素,否則會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一旦人民對政府或現狀感不滿,便可將情緒訴諸暴力。
她又指,即使被告沒有做出嚴重暴力行為,但他參與即顯示他認同,法庭要堅決打擊,當晚暴動規模甚大,屬非常嚴重,案發日於大年初一兼在鬧市,對香港市民人身安全極大危險。年初一原是喜慶日子,如果眾人不是已有計劃預謀掩飾身份,不會戴上口罩、盔甲。
彭官引述案例,暴動屬於「集體性質的案件」,有人選擇參與,後果均屬咎由自取,亦不能訴諸被挑釁作求情理由,以為有強烈訴求便可聚眾犯事,法庭只會關注暴力行為對社會安寧的影響。另一案例,說明刑事法在文明社會的主要目的,是要防止人們將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法庭眼中只會分守法的人與違法的人,不能因民生或政治原因便訴之於暴力行為。
將看法強加於社會形同騎劫
彭官又引述黃之鋒非法集結案終審庭引述澳洲法院的判詞,稱現今社會有很多真誠懇切的人卻固執己見,圖將自己看法強加於社會,形同騎劫,若法庭不盡早表明不容相關行為,則他日勢將再難制止,又指一旦僭越法律限制便會失去法律保障,不可以非法方式行使自由。官再引一宗外地種族歧視案例,稱一般民眾雖難以理解黑人所受侮辱或傷痛,但將之發洩在無辜人身上,實難作辯解理由。
彭官早前在聽取求情陳詞時指,雖然梁面對案發時間較早的控罪未有成立,但他很早便身處現場,自當晚9時開始接連目擊的士事故、警方出動高台等事件,指這些均無爭議,曾問判刑時應否考慮在內,並舉例指倘若有一強姦犯,恃著事主啞忍再去強姦其他女子,如果法庭知道原來存在第一名沒有作聲的受害人,為何不應考慮這背景;就本案而言,梁天琦加入亞皆老街暴動前,一直觀察到事態發展,情況有別於一個只出現在亞皆老街的犯案人。
【案件編號:HCCC408/16】
記者:蘇曉欣 楊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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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判刑後步入收押收(謝榮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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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中)與盧建民(左)今早步往囚車(謝榮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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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家駒(謝榮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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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傲軒(陳善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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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諾文(陳善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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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陳善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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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許頌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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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婆情緒激動(許頌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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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的囚車駛離法院(許頌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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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的囚車駛離法院(許頌明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