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四十二歲的原訴人黃善林,由妻子黃雪花代為入稟,被告為其僱主權豐建築有限公司、分判商恒達建築有限公司和偉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三公司願意承擔意外責任,只爭拗賠償金額。
意外發生於九八年三月八日將軍澳一個地盤,數塊由天秤吊運的木板突然從四米高處墮下,其中一塊擊中原訴人,砸破頭盔,頭骨碎裂引致腦出血及腦神經受損。
需要終生治療
手術後原訴人在醫院及康復中心接受治療,多次不能自控出現暴力行為,曾襲擊妻子及醫療人員。院方有見及此,將他轉往精神科,情況沒改善,再轉介青山精神病院治療。原訴人入住療養院及醫院時間長達三年,病情好轉才獲准返家休養。
醫生報告指,意外後原訴人的智商僅為六十至七十,學習能力及記憶力衰退,容易衝動、自我及意志力薄弱,表現儼如小孩,失去謀生能力,需要終生接受精神醫生監管病情。
美滿家庭破壞
法官在判詞中用「不幸」形容原訴人的遭遇,意外破壞了一個美滿家庭。法官指鑑於原訴人的暴力表現,照顧他必定是令人沮喪的工作,但妻子對他關懷備至,更需兼顧一名嚴重智障,須長期住院的次女。
案件編號:HCPI1286/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