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吳亦宏,三十二歲,案發時隸屬沙田分區巡邏小隊第四隊。控罪指他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在沙田警署外的道路上駕駛一輛私家車,而他當時並無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保險單。
案情透露,沙田助理分區指揮官(行政)女總督察關翠貞於案發日,與一名高級督察登上警車進行監視,懷疑被告涉及一宗停牌期間駕駛案件,至下午三時許,被告單獨登上一輛綠色私家車,駛出沙田警署,高級督察即上前截停,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車牌,被告因未能出示車牌被拘捕,調查證實被告因多次違例駕車被扣滿分,正停牌三個月。
出身警察世家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現職警務督察,九六年起加入警隊,父親吳漢坤為退休高級警司,八八年退役,兄長現任高級督察,祖父亦為退休警長,整個家庭對社會有強烈使命感,被告犯案已令家庭蒙羞,亦遭老父嚴責。
律師續稱,被告案發前一晚在女友的粉嶺寓所發生激烈爭吵,直至翌晨雙方鬧至感情破裂,被告在情緒混亂下,基於男性尊嚴,不讓女友接送,自行駕車返工,及後得悉患哮喘病女友抱恙,放工後趕着接載女友求醫,力求挽救感情。
警方內部聆訊
律師指出,案發當天距離停牌期滿僅餘一天,他因一時愚昧才以身試法,被告現深感後悔,或須接受內部調查,影響前途。
警方發言人稱,被告現仍服務警界,當局在研究判詞後,才會進行內部聆訊。
主任裁判官唐文判案時指,被告身為警務督察,知法犯法,致令案情更加嚴重,考慮被告深感後悔,干犯案件亦與職務無關,故判被告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停牌一年兼罰款三千元。
案件編號:STCC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