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業主不滿法團個別委員或整個管理委員會的表現,應如何處理?
答:業主應積極參與法團事務,關注大廈的管理工作,從而改善大廈的管理質素。非管委會委員,若對大廈管理事務感到興趣,可列席管委會的定期會議,提供意見。由於管委會的委員都是義務而非專業的大廈管理人員,憑着對大廈管理的關心及熱誠參與法團,故業主應體諒委員的表現,多與委員溝通,積極反映意見。
若管委會委員或整個管理委員會的表現未如理想,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14〈2〉條,業主可在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上,決議撤換管理委員會的任何委員〈租客代表的委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