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武器案】
【本報訊】去年7月27日市民在元朗遊行,抗議7.21白衣人施暴和警方縱容。當晚兩名青年攜帶伸縮棍、雷射筆、丫叉彈珠等物,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認罪後被裁判官蘇文隆判監八個月。二人上訴申請減刑,高院昨駁回。判詞指雖然二人初犯,但考慮被告引起的危險,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縱然較高和嚴峻,仍屬合理範圍,並非明顯過重。
首被告翁偉成(26歲)解釋,為自衞才攜帶伸縮棍和雷射筆。處理上訴的法官黃崇厚指,就算自衞罪責較低,但控罪旨在防範市民自行以武力解決糾紛或施罰,單是管有武器已有相當刑責。黃官又指伸縮棍殺傷力不小;並稱即使翁當時不掌握雷射筆威力,明顯預計會用以攻擊他人。
大律師強調翁一時衝動犯案,但黃官指他穿戴盔甲、護膝、「美國隊長」式盾牌等裝備,沒可能毫無預備。黃官說以當時社會氣氛、元朗曾發生的事情、現場情況而言,被告預期有武力狀況並非不合情理,相信現場的人或多或少有同感,然而並非每個人都會帶備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