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丁權案 鄉議局指案件重點在於保障傳統權益而非公平

蘋果日報 2018/12/06 15:53

挑戰丁權丁權覆核案

丁權覆核案今續審,鄉議局一方反駁申請人稱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和非原居民的說法,指本案件應探討丁屋政策是否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而非政策公平與否。
鄉議局為本案有利害關係一方,代表局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詞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討論第40條、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政府保護」時,他們關注的是當時新界原居民享有的權益應否受《基本法》保障,而非原居民在1898年清朝仍管治新界時是否享有這些權益。草委亦有共同基礎,丁屋政策是應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的權益之一。從《基本法》起草階段的文件可見,第40條就是為了保留及保障新界原居民之前已享有的合法傳統權益。
申請人一方曾表示,《基本法》第40條和第25條、即「香港市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39條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條文續適用於香港,一同置於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認為草委不會在同一章節宣稱「人人平等」和「特權階級平等」。彭力克反駁指,如《基本法》沒有寫入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就容易受挑戰,故須明文保障。
申請人97年前入稟或會勝訴
彭力克又指,《基本法》第40條的本質是,男性新界原居民一生人可透過申請免費建屋牌照等方法,獲得一次建屋機會,而這本質不能被修改或廢除。
法官周家明問,若申請人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入稟覆核丁屋政策,有關人士會否因政策違反人權法而勝訴。彭力克表示周官的問題具假設性,但表示有可能,只是無人在《基本法》實施前質疑政策是否合憲。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即使新界原居民在1972年起實行的丁屋政策下,享有的權益不如1898年清朝仍管治新界時,相關權益仍可以追溯,無須證明這些權益仍是一模一樣。
本案申請人為「覆核王」郭卓堅和其後加入的社工呂智恆,答辯方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下午續訊。
【案件編號:HCAL260/15】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