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追究警暴四男女被控 一人罪成判囚8個月另三人罪脫
傅詠琳非法集結袁靖恩林美珊
網民去年10月27日在尖沙嘴發起追究警暴遊行,旺角及紅磡等地爆發警民衝突,四名學生事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案件今日裁決。其中一名就讀時裝設計系的女生於聆訊時,示範用鎚仔將一對鉚釘接合,但最終失敗。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指其做法明顯失敗率高,不信她的鎚子是用於功課,認為她是要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對抗警方,最終裁定她三罪成立,判監8個月。其餘被告則因警員有可能「認錯人」而脫罪,其中兩人兼得訟費。
案件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三女一男被告依次是女學生傅詠琳(23歲)、兼職區議員助理林美珊(19歲)、女學生袁靖恩(20歲)及15歲姓許男生。四人被控非法集結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首被告另再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即管有一個鎚子。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裁決時指,當日黃埔德安街有200多人聚集,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員,又向警方照雷射光及投擲石塊。警方曾多次舉旗示警,呼籲市民離開,更曾經發射布袋彈及催淚彈,惟人群仍然沒散去,裁定當日的集結屬非法性質。
首被告傅詠琳早前供稱,身上的鎚子是用於時裝設計,用以將鉚釘嵌上半身裙。嚴官今指出,傅在庭上打歪鉚釘,並謂之前要嘗試5至6次才可成功將鉚釘接合,可見做法明顯失敗風險高,不適宜用人手接合。嚴官又質疑,就裙子的布料厚度而言,鉚釘釘芯明顯過長,質疑:「點解唔搵適合嘅鉚釘、或採用接合鉚釘嘅服務?」
嚴官續指,相信從傅身上搜出的頭箍是用來遮蓋頭髮,令人誤以為她沒有染髮;防滑手套則是用於避免留下指紋及保護雙手;棒球帽和冰䄂用於混淆衣着,導致辨認困難,認為唯一推論就是被告意圖用鎚子作非法用途。
嚴官又指,傅聲稱要到聚寶坊KFC吃晚飯,途中因好奇而停留圍觀,但承認在行人天橋已聽見群聚叫罵「黑警死全家」,又見警方舉起藍旗,卻仍選擇花時間前往面向德民街的馬莎百貨外,並停留在人群的前排位置。嚴官質疑:「點解唔停留喺天橋?」認定傅知悉集結的性質,但仍選擇留在現場,不接納她只是路過的說法。
傅早前供稱,自己當日沒有佩戴口罩;但嚴官引述片段指,傅被截停前有深色物品遮蓋臉部,唯一推論就是戴了口罩,最終裁定她面對的三罪全部成立。
至於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嚴官指作供女警25223誤認被告衣著細節,惟考慮到當時環境混亂,女警應是真誠相信兩名被告便是早前指罵警員的另外兩名示威者。嚴官又指第三被告有即時解釋戴口罩的原因,而次被告則沒有戴口罩,最終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至於第四被告,有警長供稱看見他曾向警方投擲水樽,及後逃往黃埔花園方向。惟嚴官引述片段指,雖然被告衣着與投擲水樽的人有多處相似,惟片段中看不清該人容貌,加上現場人數眾多,無法排除衣著相同的可能性,因此裁定第四被告兩罪不成立。
辯方為首被告求情透露,她現時是時裝設計系三年級生,尚有一年半便畢業。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當中包括被告在髪廊做兼職時認識的太平紳士黃女士,黃女士在信中指被告有時裝觸覺,設計風格非常成熟,而且十分乖巧,主動做兼職為家人幫補家計。被告父親的信則稱讚女兒自小正直,從未放棄時裝設計的理想。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時間只有15分鐘,沒有領導角色,而且該集結相對而言暴力程度較低,沒有近距離的肢體衝突,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嚴官聽取求情後指,被告明顯有計劃攜帶29厘米長的鎚子,步行至示威者集結位置,一同對抗警方;惟考慮到被告過往行為良好、願意繼續學習,酌情扣減1個月刑期。嚴官最終就非法集結罪判監8個月;攜有鎚子作非法用途判監5個月;身處非法集結使用口罩則判監3個月,全數同期執行。被告母親聞判後痛哭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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