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騒亂】拒絕受理暴動案被告翻案 上訴庭指警掟磚為阻止群眾前進
旺角騒亂莫嘉濤暴動何錦森
2016年大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事後多人被控定罪。其中兩名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均遭駁回,法庭今頒下裁決理由。對於上訴人指當日有警員連番掟磚,上訴人可能基於自衛才掟磚,上訴庭於判詞中指,群眾當日同時及持續地向警方掟磚,故才有警務人員拾起磚塊擲向群眾,以阻止騷亂者前進。
上訴案由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彭偉昌,以及原訟庭法官潘敏琦處理。其中一名上訴人何錦森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判監45個月,他只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指其代表大狀以何是「自衛」作上訴理由,說法是斷章取義,完全忽視案發時的整體情況。
上訴庭稱,從錄影片段可見,人數上佔優的群眾突然向前推進,並同時及持續地向警方投擲磚塊,維時長達33秒。之後才有警務人員拾起地上磚塊,擲向群眾。而且,該兩三名向群眾反擲磚頭的警員,均只配備頭盔及小圓盾,並無長盾牌作防護。由此可見,警員掟磚反擊,無疑是想阻止騷亂者推前。
上訴庭又指,從影片可見,當時何自群眾中趨前、掟磚、再竄後,觀其行為,必然得出的推論,是他正在參與肇事群眾向警方發動的襲擊,並非自衛,不構成「合理可供辯解」的上訴理由,故拒絕其定罪上訴許可。
至於另一上訴人莫嘉濤,他於案發時年僅17歲,原審時被裁定兩項暴動及一項刑事毀壞罪成,另外承認一項襲擊罪,原審法官以6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年輕而減刑6個月,沒有案底減刑3個月,最終判監51個月。他上訴時指,原審法官就年輕這個因素給予的減刑不足。
上訴庭卻認為,莫是最早走向警方防線並投擲物件的群眾之一,其行為顯然刺激或誘發其他人集體向警擲物。他所使用的暴力極為嚴重,亦並非因應警方採取驅散行動才以武力對抗,而是主動攻擊警方,五年的量刑起點絕非過重,未成年因素減刑6個月亦屬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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