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男生藏自拍棍雷射筆 官指分屬近身遠程武器裁定罪成還柙

蘋果日報 2021/02/24 00:08

鄭紀航悼念周梓樂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抗暴之戰雷射筆自拍棍

去年11月9日晚上,市民於金鐘添馬公園聚集,悼念逝世科大生周梓樂。一名18歲男學生當晚在金鐘遇警截查,搜出伸縮棍及未裝上電池的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鄭紀航今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揚言涉案自拍棍堅硬如鐵,顯出傷人意圖,而雷射筆亦可快速裝上電池,認為被告有意圖將兩者用於近距離及遠距離攻擊,並指被告與母親庭上作供皆不可信。鄭官並拒絕索取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下令將被告還柙至下月6日判刑。
現已19歲的被告學生楊浩早前供稱,當日打算參加悼念周梓樂的集會,而他留意到每次集會都有發光活動,所以才帶備電筒,如果多人用雷射筆,他也會加入,但絕無傷人意圖。案中伸縮自拍棍則屬於其母,當日母親將棍留在家中,著他幫忙帶到集會地點,兩人並相約在添馬公園見面。
母親審訊時供稱,當晚約兒子在公園見面,但只說了集會夜晚6時開始,並無約好確實時間地點。她直至7時仍不見兒子,後來在fb看到《蘋果》報道,始知兒子被捕。

官指未約好見面時地 批被告母親證供有違常理

惟鄭官今裁決時,形容被告母親的說法「完全違反常理」和「不切實際」,認為「正常約會」理應約好時間地點,然而被告供稱約了母親,卻沒有說好在何時何地見面。鄭官反問:「如何在人頭湧湧的情況下找到對方?」他又指被告母親對被捕兒子不聞不問,「寧願看fb」也沒有嘗試透過電話聯絡,故不信二人事先約好。
鄭官又形容涉案自拍棍堅硬如「鐵棍」,可以看出被告的傷人意圖。此外,雖然雷射筆被檢獲時未裝上電池,但他認為被告絕對有時間將電池快速裝上,不成抗辯理由。他又指過住「暴力示威者」以雷射光傷害警員的事件屢見不鮮,加上被告被捕時的裝束以及背囊內的物件,認為被告有意圖以自拍棍作近距離攻擊,並以雷射筆作遠距離攻擊。
針對使用雷射筆可能造成的傷害,鄭官完全信納專家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作供,指盧雖然未受過醫學訓練,但認為盧只是引述國際指引,並無不妥。鄭官指出,根據國際標準,涉案雷射筆屬第四類雷射產品,可以對眼睛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
基於上述理據,鄭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原本要出國升學,但計劃因案件和疫情暫停,若判處進入勞教所或教導所,升學機會將變小,建議鄭官先索取被告的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容許被告保釋。惟鄭官未有接納辯方請求,只要求索取被告的勞教及教導所報告,並將被告即時還柙。
【案件編號:ESCC25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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