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該是保障市民免受傷害,台中一名姓張女子近日投訴,兩年前被前男友胞弟性侵,雖然被告獲判刑,自己卻被設局簽和解書,令被告獲輕判之餘,25萬新台幣(下同.約6.3萬港元)賠償金也遭被告友人騙走。張女心有不甘,自籌25萬元還給被告,以為能撤銷和解,但未經司法機關認定,和解協議仍具效力,錢亦討不回。司法正義遲遲未到,她怒斥:「司法到底是保護被害者還是加害者?」
張女投訴,自己是單親媽媽,事發前年5月,41歲前男友胞弟林男,以心情欠佳為由一直留在其家中,張見對方愁眉不展,讓他在客廳過夜,卻因服藥且精神不濟,遭林入房性侵。張女報警後,惹林男友人恐嚇,傳來亮槍短片警告她勿出庭作證。同時,林男的洪姓友人現身,稱願協助事件。當張女答應商討後,被帶到陌生場地,在現場被林男、洪男團團圍住,更逼迫她簽名和解。隨後25萬元和解金被洪男以代為保管為由,私下帶走後失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