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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暴之戰】首宗反修例暴動案裁決 男生罪名不成立 官:不能安心接納警員證供

蘋果日報 2020/06/02 15:35

黃大仙暴動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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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去年10.1在各區示威,警方在各處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有大學生被指在黃大仙的驅散中,從傘陣中走出來向警掟磚,防暴警追截下將他拘捕。涉案學生被控暴動罪,案件早前於區域法院審理,辯方指警方「拉錯人,見黑衫就拉」。法官沈小民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直指兩名涉案警員作供時「添枝加葉」,法庭不能安心接納他們的證供;而且警方沒有解釋為何被告當日頭破血流,亦沒有檢取現場閉路電視片段作證據,令人費解。庭上公眾聞判鼓掌。本案是反修例運動中第二宗暴動罪審訊,亦是首宗有裁決的案件。
控罪指,被告林子浩(20歲)於去年10月1日在黃大仙下邨附近的東頭村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在犯人欄內等候開庭期間,不時抬頭望向天花板,又閉目養神。庭內公眾聞判後鼓掌,公眾席上不時傳出「yes」的聲音。散庭後,有親友與被告擁抱,亦有女聲援者激動落淚。被告在庭外向親友道謝。
被告脫罪後特意到法院大樓另一庭 為「赴湯杜火」打氣
被告在庭外表示,「多謝咁多日都有嚟睇我嘅人,同埋大家一齊加油」。被問到本案會否影響他日後繼續參加示威遊行,他說:「呢個都要諗一諗,因為心情未算係好好。」至於獲悉脫罪後心情如何,他謂:「都好嘅,因為好多嘢都係冇做,就冇做過。」他指脫罪不算是喜出望外。
另外,區域法院今日繼續審理「赴湯杜火」暴動案,休庭期間庭內旁聽人士得悉樓下被告暴動罪脫的喜訊,均激動鼓掌。被告之一湯偉雄表示感到激動,亦被鼓舞。林子浩脫罪後亦特意往樓上,為湯氏夫婦打氣。夫婦二人甫見林,遂展露笑顏謂:「恭喜晒!」又互相打氣慰問。記者問林是否早已認識對方,林笑著否認,只謂冀以自身經歷鼓勵兩夫婦。
律政司:會研究判決理據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查詢時表示,律政司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法官沈小民裁決指,本案關鍵在於拘捕被告的警員楊運球、以及當時署任督察林華平對被告的觀察。楊在審訊時出庭供稱,他制服被告期間,沒有看見同袍曾向被告動武;到他帶被告上警車後,才察覺被告受傷。林則承認追捕被告時,曾兩度打向他的上半身。沈官認為,按照警員所述情況,不可能導致被告頭部受傷。
沈官又指,從辯方呈堂的片段可見,楊當時將被告按在地上,其間突然有防暴警衝前,將被告抽起帶到別處。此時有一把聲音從片中傳出謂:「唔好打呀!」而鏡頭突然轉向別處,及後轉回現場時,有數名防暴警在另一處包圍被告。最終被告遭帶上警車。
被告頭破血流 官指警員沒道出真相
沈官認為,被告在片中曾遭受暴力對待,但不似是頭部受傷的原因,而法庭亦不清楚片中有聲無畫的部份期間發生何事。雖然辯方邀請法庭裁定被告頭部傷勢是遭受非法襲擊而造成,但沈官認為無此必要。
不過,沈官質疑,兩名警員均無法合理地解釋被告頭部為何受傷。沈官認為可能性有二:一是林將被告打傷,而林卻謊稱是打向被告上半身肩膊處,另一可能是楊或其他警員打傷被告,而楊謊稱沒有打被告。沈官指出,事實上被告當天頭破血流,而兩名警員卻沒有道出真相,提供合理解釋,令他們作供的可信性被削弱。
官:警施武力應合理 否則或會面對刑事檢控
沈官指出,警員捉拿疑犯時,應向他們施加合理武力以制服他們,但亦要確保疑犯不會遭受非法暴力對待,否則警員有可能面對刑事檢控。沈官認為,案中警員亦理應明白有關規定,而作供時亦同意不會無故打他人頭部,因為不成比例;加上有警員曾因對他人使用非法暴力而鋃鐺入獄,兩名作供警員動武時應額外留意。
裁決亦提及辯方呈上的Telegram片段。沈官信納被告中學同學何健滔供稱,這是案發當日下午何發現被告遭制服的片段。沈官續指,假若警員說法是屬實,那麼便是有人在片段中做手腳,將消防車輸入畫面內,以支撐辯方說法。
消防車橫泊路上應頗矚目 兩警卻指沒印象甚至並無此事
惟沈官質疑,若計算從有人在片段上造假直到被告的中學同學發現片段,相距為時甚短,造假者如何事先得知辯方抗辯策略,又如何事先得知警員會否認曾有消防車在現場出現。
沈官表示,消防車打橫停泊在現場一段時間,此事頗為矚目,但本案一名警員供稱對此事沒印象,另一警員則稱沒有此事,質疑法庭如何對二人的證供照單全收。
另外,探員吳溢輝庭上供稱,去年10月9日案發後曾到現場調查,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但其報告卻寫上沒有發現閉路電視片段。探員接受辯方盤問時亦確認,被告遭制服現場附近的基協中學,確有閉路電視鏡頭,惟警方從沒向校方索取片段。
警方未有檢取現場閉路電視片段 官:做法令人費解
沈官認為,中學門外的閉路電視理應拍攝到被告遭制服時的情況,亦可印證辯方所指的消防車是否真的曾在現場出現過。沈官認為,有關片段是與案件密切相關的證據,警方做法卻令人費解,而控方也未能為此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
至於警方追捕示威者的過程,沈官同意當時現場混亂,警員從後追上最接近他們的8至10人、而非包抄示威者。惟對於警員庭上供稱,被告是該批示威者中唯一一個沒戴頭盔的人,故份外備受注目;沈官認為,從後追上的警員並不會刻意緊盯前方某人,因為現場太多人急速後退,警員理應抓住跑得最慢的人。但警員證供沒有指明被告就是跑得最慢的那人,反而只稱他沒有戴頭盔。
沈官指出,假如將警員作供時沒有提及消防車一點也考慮在內,不能排除是警員作供時「添枝加葉」,以營造二人視線沒有受阻的證供。基於以上觀點,沈官明言不能安心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
官指警員作供「添枝加葉」 單憑被告衣著證明不到甚麼
沈官續指,撇除兩名警員的證供後,餘下的只有單一畫面、即被告在基協中學外遭制服。惟單憑當時被告身穿的衣物及裝備,其實證明不到甚麼;法庭無法排除被告只是路經示威現場、抑或真的是與較早前發生在東頭村道事件有關。由於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真的有參與發生在東頭村道的暴動,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沈官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
據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的警員19661楊運球於聆訊中供稱,當日警方兩度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深色衫人士一度後退至黃大仙下邨龍榮樓外。及至4時,楊和同袍上前追捕示威者,當時他的前方有約10名黑衣人,大部份人均佩戴頭盔及面罩,唯獨本案被告沒戴頭盔,從傘陣中走出來,向警方掟磚。最終署理督察林華平在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外的馬路上將被告制服在地,正在追捕示威者的楊見狀,上前支援。
涉案關鍵影片來自TG群組 控方一度反對呈堂
辯方則指,被告當日有戴鴨舌帽,而且警員在追截掟磚者期間,曾有消防車出現阻擋警員視線。從現場拍到的影片看到,在被告被制服位置附近,地上有一頂鴨舌帽。辯方認為警員是「拉錯人,見黑衫就拉」。
被告中學同學案發當天在Telegram群組發現被告遭制服的片段,可謂本案關鍵。該片段從「被捕人士關注組」群組取得。辯方於聆訊中申請將片段呈堂。惟控方一度提出反對,指案中警員出庭作供時均否認現場曾有消防車,惟片段一開始卻看見一輛消防車出現在馬路上,質疑辯方片段能否如實反映當時現場情況。
法官沈小民質疑,是否信納警員證供涉及證供比重問題,不可作為反對片段呈堂的理由。沈官又認為,控方或是質疑消防車「俾人key咗入去」,問控方所指是否如此,並要求有所佐證,「小小都夠㗎啦」。控方只謂沒有正面證據支持此說,又指辯方沒有傳召拍攝者作供,片段的連貫性等存疑。
沈官曾審理旺角騷動案 判三人暴動罪成監禁三年 屬當時首宗定罪
沈官最終揚言,他只是在協助控方理清思路,又指控方「係提出反對嘅人」,如要反對則需提出理據,「唔係起身反對,然後坐返低」。沈官著控方就反對一事準備書面陳詞;惟同日下午再開庭時,控方表示撤回反對申請。法官最終批准辯方將片段呈堂。
本案主審法官沈小民,三年前曾審理旺角騷動案,並裁定包括港大女生在內的三名年輕被告暴動罪成,判監三年,是首次有旺角騷亂被捕者就暴動案被定罪,亦是當時旺角騷亂中判刑最重一案。沈官當時直指案中暴徒毫無疑問衝着警察而來,暴力場面隨時失控,法庭不能姑息,判刑需起阻嚇作用,以顯示「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
【案件編號:DCCC55/20】
記者 鄭語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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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子浩脫罪後展露歡容。(何家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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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子浩脫罪後受訪。(何家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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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楊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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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林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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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堂片段拍得被告被一眾防暴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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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沈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