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案上訴】官:曾蔭權仍沒解釋案中行為 令人對其特首操守存問號

蘋果日報 2018/07/20 10:47

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瀆職

上訴庭三位法官的判決理由:
●陪審團的裁決反映不接納曾蔭權聲稱大意沒有申報的辯解
●從曾蔭權在行會上曾經申報利益的做法,足以顯示他知道要申報利益
●曾蔭權在審批雄濤的牌照申請時,是因為知道有利益衝突,故刻意選擇不公開與黃禁標的交易,是刻意隱瞞而非睇漏眼
●曾蔭權作為特區政府之首,要向香港人和中央政府負責,持續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是嚴重事件
●若一個有長期服務政府經驗的人都會在申報利益時睇漏眼,是難以成立
●曾蔭權位高如此,一定知道他所做的是錯
●曾蔭權作為政府官員,他將自己置於嚴重利益衝突中,是絕望地將自己的責任作出妥協
●曾蔭權至今仍沒有交代為何會做出案中行為,事件仍留有問號,亦令人對他作為特首的操守存疑問,「很可惜這個問號或者永遠得不到答案」
●曾蔭權負責在行政會議作出重要又敏感的決定,他刻意隱瞞退休後向一個有錢商人租用豪宅的私人交易,而對方正是發牌決定的得益者,整件事是嚴重事件
●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沒有犯錯
●曾蔭權身為特首,其行為會危害市民對政府運作的信心,亦影響香港政府對外的聲譽
●曾蔭權的罪行持續了一段時間,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判刑。
●原審量刑起點太高,合適的起點應是18個月
●基於曾的良好品格及過往對香港的貢獻,減刑6個月,總刑期為12個月。
●曾蔭權的行為超越了保持緘默的權利,目的是阻礙廉政公署調查和檢控,令控方洐生了額外和不必要的成本。
●法庭若認為被告在調查和審訊階段的作為不合理和不恰當,有權被告支付訟費。
●原審法官的考慮沒有出錯,在有些情況下令被定罪的被告支付訟費,可補償浪費時間所洐生出的公帑。
●控方要求曾蔭權支付控方的三分一訟費,實際數字達300至350萬元,原審的訟費頒令金額過高。
●曾蔭權不是有錢商人,只是一個服務了政府50年的退休公務員,即使曾氏夫婦的銀行戶口有現金5,000萬元,事實上曾蔭權經歷兩場持續多日的審訊,相信律師費不菲,亦令曾蔭權的積蓄大減。
●曾蔭權已經73歲,他再開展新事業的機會微乎其微,相信曾只能依靠儲蓄和長俸生活
●法庭這次訟費命令或會對曾蔭權未來生活造成重大打擊,考慮到整體狀況,合適的金額應是100萬元。

關於訟費命令:

記者歐陽聯發、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