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之虎案】法官質疑誠信 指卧底警對毒品有實際認識
佐敦之虎卧底警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
區院暫委法官蘇文隆在裁決中強調,卧底警的誠信對本案有斷定性的影響,他的紀律及誠信尤其重要,而最終裁定卧底警證供不合理。對於辯方質疑卧底警行動期間吸毒,官認為辯方其實無證據直接指控警員有毒癮或吸毒,但卧底警無緣無故獲提供毒品可卡因作為分銷,他沒加以詢問應如何做,顯示他對毒品有實際認識,處理毒品的能力綽綽有餘。
法官形容,本案是年輕警員喬裝流氓,而卧底警員鄭皓瑋及其上司操控員(handler)余振聲在同一行動的其他被告案件中,作供被法庭評為不可信及拒接納,該案被告結果脫罪。辯方亦呈交卧底警在上一宗案件作供,及法官宣讀裁決的謄本供讓他參考。
至於辯方批評卧底警酗酒及與女子有染等,蘇官指被指是卧底警女朋友的女子,肩背紋身是一個「維」字,法庭同意的確與卧底的化名「阿維」是一致,但不能單靠這點鐵定兩人有親密關係。
不過,卧底警對行動期間他連續使用了15個月的facebook帳戶忘記得一乾二淨,令法庭十分懷疑他只是「強稱」忘記,目的是避免辯方打開其帳戶,從中看見他與女子的對話內容及親密關係,或發現萬一他真的有吸毒更會影響記憶力及觀察力。法官指不能排除他想包庇或放生某些人而「不敢觸碰」或指控他們,也可能會感情用事、不想對女子逼虎跳牆,而沒要求她指證各被告。
撇除誠實與否,蘇官亦指微觀卧底警的作供,他多個說法都不合常理,例如首被告涉嫌當街向20多名門生訓示後,20多人竟全部一致地、兩次回答「知道」;另一個涉及尋仇目的之會議,有數人竟是一字不漏地一同回應「得啦,打殘佢哋班仆街」。蘇官形容除非經過綵排,否則不相信眾人的說話會如此一式一樣、「當兵的一般充滿紀律」,直指卧底警作供有所造作。
另外,卧底警供稱曾目擊尋仇男子在5秒內將3名男子拉低地上及拳打腳踢,蘇官指該人只有一雙手,不是三頭六臂,說法成疑。總括而言,法官指卧底警證供不合理之處比比皆是,拒絕接納。
各被告原面對13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2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5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及4項毆鬥罪,合共24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