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被告被指在去年11月區選中,在選民登記冊上虛報址址。首被告林錦洪稱為顯示號召力,向其他6位居於深圳寶安區的被告提供香港地址作選民登記,6人則因不懂推卻「老朋友」的邀請而提供個人資料。所有人並無在該次區選中投票。
郭官稱,首被告犯案動機為提高名聲,令人啼笑皆非。他重申,選舉是嚴肅的行為,並非「私相授受的俾面派對」,眾被告應對犯法行為感到羞愧。許官明言曾考慮判首被告即時監禁,但考慮他患有癌症故判處緩刑。
辯方早前呈上首被告另提供的「11人名單」,以證明他另有邀請合資格的港人作選民登記,該名單昨獲控方核實資料真確,均通常居於香港,遍及港九。辯方指,一般種票例子都會將登記集中同一區,由此證明首被告並非種票。
郭官同意本案無證據證明眾人有合謀種票,而被告亦無於區選投票,對選舉結果無影響。惟眾人作虛假登記,破壞選民登記基礎,判緩刑是適當的刑罰。
案件編號:TMCC1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