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法庭8月中裁定,安熙正性騷擾及利用職權強姦罪名不成立。法庭判決時指,檢方所提的證據「不足以反映受害人金志恩在不情願下,遭剝奪性自由」;另外「受害人證供不完整,仍存在許多疑問」。
在南韓刑法下,法庭會以受害者反抗程度,來判別性行為有否得雙方同意;而證明受威脅及曾極力反抗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女權律師黃恩秦指「有不少案例反映,事主含糊的拒絕會被視為同意發生性行為。有時除非受害人因而出現嚴重受傷,也不會視作反抗」。
雖然有聲音指,現行法律忽略性侵會在兩位相識者之間發生,但法務部高層官員朴玄澤認為,社會要就性侵定義達成更廣泛共識,才可修改法律。
除了入罪門檻高,當地根深柢固的男尊女卑、階級觀念也使受害女性難以反抗;往往忠心、團結等價值會比個人權利來得重要。金志恩訴說經歷時指「我在工作上幾乎不可說不,所以當我表達猶豫並指這太困難了,已是我可作的最大防衞」。
法新社/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