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業主須時刻保持消防設備性能良好,並每十二個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至少一次。
違反有關條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萬元。就鄧先生所居住的大廈,有關消防設備符合法例,而大廈在供電系統故障後已即時搶修妥當,並無違反法例。
至於1987年前建成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該處表示,在07年7月1日開始,消防處預計以10年時間,為全港9000幢大廈加強消防安全,並因應不同大廈的實際狀況,放寬或豁免某些規定。
檔案編號:1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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