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已排期聆訊,偉母希望可為兒子取回應得工資,「等啲人唔好再欺弱勢人士」。
阿偉對於是次不快經驗向記者表示,「以前都試過返咗工冇糧出,但係嗰啲學校會解釋話有經濟困難,但係呢間擺明係呃我,真係好唔忿氣」,他強烈否認校方的指摘,「佢哋話我丟晒啲傳單,我點會咁做吖。」
多次拉扯途人
傳藝設計廣告公司回應稱,阿偉是該公司聘用的短期派單員,時薪十五元,並無簽訂合約,除他以外,該公司亦曾透過自願團體聘用弱能弱智人士。
該公司發現阿偉工作表現不理想,且接獲途人投訴,指他在街上拉扯途人的手,於是多次向他發出警告。其後職員再次發現他拉着途人,並將傳單強要途人取走,又怒罵途人,於是向他要求賠償及欲報警,在他哀求不要報警下,取消報警,但要求見其家長,惟一直無回音。
十月份該公司接到勞工處之信件,於調解會議後,該公司將於日內將四百二十元寄上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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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必須依期出糧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根據《僱傭條例》,即使僱主因員工表現欠佳而將之解僱,亦需在七天工資期內向其發放應得工資,否則便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及監禁一年。
該處收到阿偉投訴後,已安排調解會議,雙方就薪金有所爭拗,僱主願意向其支付四百二十元,但為投訴人拒絕,故已轉介至該處轄下的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排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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