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原定2004年提交立法會審議,但其後發現有漏洞,沒有列明僱主不遵循強制復職令的罰則,令條例形同虛設,最後當局將條例交勞顧會重新研究,加入補償條文。雖然勞資雙方其後就罰則達成共識,但政府之後因要集中火力處理最低工資等法例,令草案遲遲未重上議會。
周稱,法院原只可在勞資雙方同意下,頒令僱主安排僱員復職,如沒有僱主同意,法院也無權作出有關命令。但修例後,法院可根據僱員意願,毋須僱主同意而作出強制復職令。他指,原本條例定明僱主不遵循復職令,要向僱員額外賠償相等於月薪3倍的薪金,上限為5萬元,但勞方認為事隔多年,賠償額追不上多年工資變動,最後成功爭取加碼至72,500元,「拗咗咁多年,我哋真係唔想再拖落去」。
■記者盧文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