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至6月,證監透過聯交所接獲16宗上市申請,證監對其中10宗給予質疑性意見,比例高達62.5%。
證監表示,在一宗審閱個案中,申請上市的新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供應商本身,亦是新公司的主要客戶,並且會將有關產品轉售予某名最終客戶。由於售予該主要供應商兼客戶的產品的定價看來高於市價,該等銷售佔新公司過往的利潤增長中相當大比例。然而,有關方面未能就轉售交易中雙方互相進行的若干不尋常款項轉賬,提供合理解釋,因而令人質疑該供應商兼客戶的獨立性,令人關注新公司能否獨立運作,並懷疑新公司的真正業務內容。
另一宗涉及代理人安排的個案中,申請上市的公司,大部份收入來自透過一小撮銷售代理人,向兩名指定的最終客戶進行的銷售。資料顯示,該公司過去三年的銷售額錄得數倍增幅,邊際利潤亦持續上升,然而,該公司未能妥善解釋業務續創佳績的原因,亦未能清晰說明有關銷售代理人的服務及職能,以及代理人所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