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投訴警察課認為該督察在調查過程中的行動適當,亦有考慮證據,認為該督察並無過錯。惟監警會發現案中目擊事件的證人口供,與聲稱受害人有出入;證人口供指,投訴人在公廁內被三男一女毆打;而根據負責案件的警員記事簿紀錄,顯示投訴人的傷勢明顯比無表面傷痕的受害人嚴重,記事簿亦記錄投訴人表示被人毆打和失去銀包。監警會認為,投訴人沒有在警誡供詞提及,但證據足以支持但未能完全證實投訴人的指控,最後投訴警察課同意將指控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該督察被警告。
另有投訴個案,有投訴人在一宗詐騙案中以證人身份助查,投訴人未能出席正式錄口供會面,但有提供14頁書面證供,惟負責調查的總督察仍決定中止調查,投訴警察課認為中止調查的決定合理;但監警會認為14頁書面證供內容詳盡,刑事調查應可繼續進行,認為該總督察疏忽職守,最終投訴警察課將個案改列為「證明屬實」,該總督察遭口頭警告。
另有警員在調查一宗偷竊單車案,盤問13歲疑犯期間,在未有疑犯父母陪同下,向疑犯錄取警誡供詞,違反盤問未成年罪犯指引,監警會提出有關疏忽職守投訴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獲投訴警察課同意。
此外,監警會於去年度審核及通過2,591宗投訴警方個案,比前年的2,454宗增加4.1%,共涉及4,740項指控,當中接近一半涉疏忽職守,而涉及毆打的指控有316項。經監警會全面調查的1,318項指控中,6.5%被列為「獲證實屬實」及5.5%被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