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檔案顯示,1990年英國外交部和港英律政署在草擬《人權法》案時,曾討論陳文敏一篇文章,當中不少建議最終被採納,包括《人權法》引入《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透過修改《英皇制誥》解決《人權法》凌駕地位問題、讓各級法院均可應用《人權法》等。陳當時亦曾建議,《人權法》規管範圍應先涵蓋政府和準政府組織,以減少初始的訴訟數量,經過一段時間才擴展至私人訴訟,惟最終未有實行。
陳文敏受訪時表示,很多侵犯人權的行為可能來自私人機構,故當年曾討論《人權法》應否適用於私人機構。
這是相當具爭議的問題,令商界非常關注,當時有銀行甚至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游說政府和立法局《人權法》不應涵蓋私人機構。陳解釋,由於銀行保留大量客戶資料,對於甚麼情況下可取得和使用個人資料的問題特別敏感,認為私隱權等問題應另行立法詳細界定,「但有趣嘅係,後來當政府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同埋反歧視嘅嘢時,商界又反對」。
陳文敏解釋指,1989年六四事件後「香港移民去到頂點」,離開香港的大部份是專業人士,港英政府當時急需「止血」,推出興建新機場、加快立法局直選,以及訂立《人權法》等都為安定人心,相信當時政府急於立法而妥協。
■記者鄧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