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航空的政策規定,由於空姐懷孕後不能擔任空中服務員的工作,強制空姐懷孕3個月後開始放產假,直至生產後3個月始復工,期間空姐只能獲10星期的有薪產假,其餘日子則是無薪假。在職期間曾生育3次的退休空姐,認為在計算退休金時,應將無薪產假亦列為服務年資,今在勞資審裁處向公司追討約10萬元。
申請人何麗晶於1978年入職,分別於1984、1994年及1997年三次懷孕,約共放無薪產假兩年。何於2010年退休,並獲逾200萬元退休金。何今就頭兩次懷孕的17個月無薪產假向公司追討,指根據《僱傭條例》,「女性僱員受僱期的連續性,不得因放產假而視為中斷」,故認為無薪產假亦應列為服務年資。
但國泰一方則表示,公司在1984年制定的僱傭條款已列明,只有有薪產假才會被視為服務年資。而公司於1997年因性別歧視條例,已更改有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