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指出,被告於2001年1月代表慕誠購買跑馬地禮頓山第6座20樓A室單位,02年10月將單位轉售。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新地屬下的「迪豪有限公司」,將該單位出售予慕誠,慕誠以摩貨形式將單位轉售予同為新地屬下的Meritech。Meritech於02年以1,713萬多元買入該單位。廉署後來調查許仕仁涉於2000年至03年間,接受免費租用的A和B室相連單位時,發現交易中三間公司。
前年10月31日至12月1日,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發出通知書,要求被告作回應,被告涉嫌在回應時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即購買該禮頓山單位所支付8期共逾761萬元,全部來自她本人;另訛稱該單位買賣與其僱主榮智健毫無關係。
本案押後至本月30日再提訊,裁判官批准被告以2萬元現金保釋,其間不得騷擾控方證人。據知,榮智健並非本案證人。涉案控罪最高刑罰是罰款2萬元及監禁一年,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人接獲廉署發出的有關通知書後,若拒絕回應或提供假資料,即屬違法。
案件編號:ESCC12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