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27歲)及次被告(24歲)的姓名,分別以D1及D2列明在審訊案件表上。二人承認在2012年12月4日,在某商場外販運2.57公斤俗稱「K仔」的毒品氯胺酮,首被告另承認管有0.12克K仔。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昨天指,次被告一早認罪,表示願意出庭作供頂證首被告,最終促使首被告亦認罪。兩被告及後均供出本案主腦及另一販毒案主腦的資料,以及答應出庭作供。胡官續指,罪犯帶罪立功值得鼓勵,以破案為目標,也是為公眾利益。惟罪犯提供資料,或會令家人受到威脅,但同時有關資料對破案未必有價值。以本案而言,胡官認為被告的名字是無關痛癢,不似風化案中的色魔,公開其姓名以令公眾有所警惕,胡官亦笑言「除非胡國興係被告就抵死」,故最終將被告隱名。
本案首被告昨天被判入獄11年10個月;次被告因為頂證首被告,獲額外減刑,終被判囚9年10個月。
案件編號:HCCC1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