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本案最重要證據為首被告葉劍華(39歲)及次被告黃志華(39歲)的招認口供,再輔以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以及次被告手機內搜獲的劉進圖相片等證物,以證明二人在案發前曾跟蹤劉,及案發後潛逃內地經過。雖辯方指被告在警方要脅下招認,惟控方力陳被告在進行錄影會面及見律師後,均未投訴被要脅,會面期間亦表現合作故認為被告在自願下招供。
兩被告同被控一項盜竊罪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指二人於去年2月12至13日間盜取屬呂桂騰的電單車,並於同月26日,在西灣河意圖傷害劉傷;首被告另被控於同月8至13日間,盜竊屬楊志勤的電單車汽車牌照。
案件編號:HCCC328/14
■記者陳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