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禮尚往來,日常生活中,市民不時購買禮物給至愛親朋,在現行法例下,若果禮物貨不對辦,由於該名收禮物的親朋並非買家,不受合約法保障,惟有默默承受損失。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修改合約法,讓訂立合約以外的第三者,也有權追究違約的不良商人。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書,建議改革「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舉例說,陳小姐向某表行買了一隻手表,送給她的朋友李先生,後來發現手表早已損壞。
根據現行的法例,李先生雖然是真正蒙受損失的用家,但由於他不是買家,與表行沒有任何合約關係,他是不能起訴表行的。法改會的建議一旦落實,李先生就可以「受益人」的身份,起訴表行。
不過,讓合約中的第三者成為法庭認可的「受益人」是有條件的。根據以上例子,陳小姐必須在買表時說明,手表是送給李先生的,否則李先生就不能起訴。消費者委員會副總幹事劉燕卿認為,市民買禮物時通常都不會事先聲明送給誰,「消費者要用乜嘢形式表明意圖?如果買禮物前要同店主講明送畀邊個,好似怪怪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