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指,原訴早前控告李頌熹之訴訟,乃被告未經公司授權,不誠實及錯誤地展開,原訴須為李的聲譽受損負責,現向被告要求賠償。另指因被告欺騙地聲稱自己為公司董事,而從原訴的銀行取得透支安排,並代表公司聘請兩名執行董事,又挪用公司資產,使用公司辦公室,以進行旗下私人公司業務。
資料顯示,李頌熹早於上月入稟,控告ChanTinChi,指稱因錯誤及受騙,與Chan達成有關協議,將集團的股份轉讓予另一公司,故要求法庭聲明該轉讓協議無效。
至本月24日,集團及旗下測量師有限公司入稟控告李頌熹,指李挪用公司資產,未經集團授權,把一份價值700萬元的合約私下轉讓予自己或控制的公司,故要求賠償。惟集團突然刊登聲明,指經查明後,有人利用公司名義,控告李頌熹,故已撤銷有關訴訟,並向李致歉。
案件編號:HCA11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