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指,「若按正常程序,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需要時間,有時為方便調查,會用手機拍低,又或者有時係上級要求,將現場情況拍低傳俾佢睇作評估,但大家都知條片唔可以俾其他人知,亦唔可以拎出嚟」。
根據警隊規定,所有取證拍攝必須由指定的單位如鑑證科攝影課、警察流動攝錄隊(Force Mobile Video Cadre)及攝錄隊(Video Team)等進行,並需使用政府安排的裝備拍攝,警務人員不可使用私人裝備拍攝取證。
林卓廷指出,所有與案件調查相關的資料,無論是否作呈堂證據,均需要提供予辯方,作為「未被使用材料」(unused material),以供辯方研究案情及跟進,而上述警務人員用私人手機拍攝的證據,屬於未被使用材料,若相關的材料並無提供給辯方,「辯方輕則可以話不公平審訊打甩官司,重則話控方蓄意隱瞞重要資料,妨礙司法公正」。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