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倡修例 工廈非法住宅擁有人或受刑事制裁
發展局工廈非法住宅
發展局向立法會遞交文件,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以加強打擊工廈被用作非法住用用途,包括建議向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工廈作非法住用用途的工廈擁有人、租客及承租人等,及教唆擁有人等容許他人使用工廈作住用的人士,施加刑事制裁,但純粹在工廈居住而無業權的住戶因多屬弱勢社群,當局建議該等人士可獲豁免,當局計劃於今年年底左右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發展局解釋,現時條例有其局限,現行規管制度無法就打擊工廈作非法住用用途對症下藥,亦不足以產生阻嚇作用,加上屋宇署執法及搜證時屢遇困難,故當局建議在條例下增訂新刑事罪行,針對使用或明知而容許他人使用工廈作非法住用用途的工廈處所擁有人等,及協助及教唆擁有人等進行有關行為的任何人士,如代理人。如有關罪行由法人團體所犯,當局建議法人團體的董事、經理及相關管理人員,及有關合夥人,如經證明在其同意或縱容下犯下有關罪行等,亦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不過,當局認為有需要保障真正無辜者不會無意間受刑事制裁,純粹在工廈單位居住而沒有分租單位的住戶,除非為工廈擁有人,否則可獲豁免於新增刑事罪行條文。
新修訂亦包括賦予屋宇署人員調查權力;及賦予屋宇署人員在合理地相信工廈被用作非法住用用途的情況下,申請法庭手令以進入有關工廈處所。當局亦建議屋宇署人員在申請手令以進入處所前,無需重覆到訪有關處所,亦無需向有關處所送達擬申請法庭手令的通知。法庭仍會召開聆訊以處理手令申請,但當局建議可以單方面形式進行有關聆訊,即擁有人等及處所住戶將不會出席有關聆訊。當局亦建議加強屋宇署調查權力,包括搜查、檢取、移走和扣留證據的權力等。
當局指,屋宇署由2012年起通過一系列大規模行動,加強針對以工廈作非法住用用途的執法工作。截至去年年底,屋宇署已檢查118幢目標樓宇,於26幢工廈發現117個被用作住用用途的單位;在屋宇署發出的232張法定命令中,192張已獲遵從,亦對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人士提出了30宗刑事檢控。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尹兆堅認為,政府做法倒果為因、捨難取易,是只「處理法律問題,惡化社會問題」。他指政府沒有認真解決社會問題,修例只是治標不治本,假若修例通過,相信「劏房會劏上劏、租金會貴上貴」,原本住工廈的市民會回流到其他劏房市場,引致供不應求的情況惡化,業主會再拆細單位,變相劏房面積會更細,居住環境更惡劣,租金亦更貴。
尹兆堅指,要長遠解決問題,歸根究底都是要興建足夠公營房屋,短期措施是先有足夠「過渡性房屋」如中轉屋接受受影響工廈住戶,否則不應盲目一刀切取締而令基層住屋問題惡化。在未有安置措施前,應在確保消防安全及沒有即時危險情況下,對工廈劏房予以「策略性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