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不論球場內外、身份地位、球員球迷,當你決定拳打腳踢,就要負上刑責甚至被判監,這是all but one的標準。若沒受罰,並非沒責任,只是好運,何況斷正?至於其他前因,統統都irrelevant。如果前因relevant,如果先受壓、受辱、受委屈便免責,那麼2006年世界盃決賽,施丹施展「鐵頭功」就可免紅牌。當年決賽期間,意大利球員馬特拉斯出言侮辱施丹家人,禍不及家人,施丹按捺不住頭槌痛擊馬某心口,最後被罰紅牌離場。施丹受壓,施丹受辱,你可以同情施丹,你可以不同意判決,你可以求情,你可以上訴,你甚至可以不理社會上更有需要的人而捐助施丹(施丹表示躺着也中槍),但你怎能侮辱紅牌的球證說不公義呢?難道你掌握的事實與案例比他多?Come on!相比之下,旺角場阿伯比較高質,因為他們沒有侮辱那位球證說不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