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藏煙霧餅終極上訴 指相關條例沒界定何謂爆炸品

蘋果日報 2020/06/16 14:59

終審法院爆炸品刑事罪行條例煙霧餅危險品條例

2015年立法會審議版權條例草案期間,大學生關迦曦在金鐘海富中心被搜出藏有16塊煙霧餅,翌年遭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判監三個月,上訴亦被駁回。案件涉及「爆炸品」定義問題,終審法院受理案件,今日聆訊,並押後以書面宣佈判決。上訴方強調,上訴人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但條例沒有界定何謂爆炸品,不能自動套用《危險品條例》中的定義,亦沒理由要求市民翻查大量條例,自行找出甚麼情況會犯法入獄。
上訴人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終院將裁斷根據第55條,爆炸品是否包括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該條例沒有界定「爆炸品」,原審裁判官和上訴法官認為,該條例與《危險品條例》的相關條文處理同一事項,故須一併考慮,因此採用《危險品條例》的釋義,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爆炸品同樣包含煙火物質。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郭莎樂陳詞指,《危險品條例》屬規管性質,設下儲存和使用危險品的條件,提及煙火物質時並無指向其他刑事罪行。而《刑事罪行條例》則是懲處性質,歷史上立法機關至少有兩次機會將煙火物質納入當中的爆炸品定義,但結果沒有這樣做。鑑於兩者性質不同,沒有明文建立關聯,故定義不應相通。
郭莎樂又指,「爆炸」的一般含義是要有一定力度,沒理由要市民翻查大量法例中的定義,才能得知自己何時會犯法。案中煙霧餅含有氯酸鉀,郭莎樂指根據《危險品(一般)規例》,儲存5公斤以下的氯酸鉀毋須許可;然而若煙火物質屬於《刑事罪行條例》的爆炸品,則管有任何份量都可被控,衍生矛盾。
律政司代表指,《刑事罪行條例》的爆炸品條文本意正是要涵蓋廣泛,以預防罪案發生。法官馬道立問,儲存符合危險品規例的合法份量爆炸品,是否仍會違反《刑事罪行條例》;律政司指《刑事罪行條例》設有保障,如有合法目的,不屬違法,而且規管制度已預見合法情況,例如學校教育需要,律政司司長會行使權力不予起訴。
馬道立又問,如果法庭認為刑事法例有不同的合理解讀,是否應判為不算犯罪。律政司代表指本案法理明確,問題不會發生。
本案由五名法官審理,來自澳洲的非常任法官紀立信沒有親臨終院,透過視像會議設備遙距聽審。
【案件編號:FACC8/19】
記者 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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