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提到,警員若發現解放軍執行職務時涉嫌觸犯非交通罪行,在採取任何行動前,須透過警務處總部和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尋求指示及協助,並設法避免在現場發生衝突,並立即將被扣查的駐軍人員送往就近警署。
若解放軍執行職務期間觸犯刑事罪行,在未確定駐軍總部會否對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前,警員不應落案起訴;如解放軍觸犯特區法律但未構成可逮捕的罪行,應轉交駐軍總部跟進,然後立即釋放有關人等。根據《駐軍法》,駐軍在執行職務時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屬軍方,非執行職務時犯罪則屬香港法院。駐港解放軍若被拘捕,會交香港駐軍羈押。
2006年,解放軍駐港部隊軍官張清剛與妻到迪士尼樂園遊玩時,順手牽羊取走價值35元的米奇匙扣,遭保安員揭發報警。警方接報到場後,將涉案男子拘捕並帶署盤查,得知其身份後即知會駐港解放軍部隊負責人到警署了解,張獲准保釋,最終被法院判處罰款1,000元,成為首名被香港法院定罪的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