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環保署批貝澳傾倒建築廢料 團體申覆核敗訴
貝澳環保署廢物處置條例海岸保護區傾倒廢料
具有高生態價值的大嶼山貝澳土地,被劃為海岸保護區,但近年多塊濕地遭傾倒建築廢料,環保署不但未有阻止,更稱核實地皮業主身份後,便會批出傾倒建築廢料許可。環保團體不滿署方批出許可時沒考慮廢料會影響附近環境及生物多樣性,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審結兩年後,法官今頒下判詞駁回申請,指條例訂明只要符合許可,署長必須批出傾倒牌照,沒權行使酌情權拒絕。
申請人是環保團體爭氣行動前主席Christian Jose Lucien Masset,答辯人是環保署署長。申請人認為當地屬海岸保護區,被傾倒的廢料污染河流及泥土,損害附近環境及生態,有牛隻、鳥類及棲息於當地的物種被逼遷甚至死亡。
申請人指《廢物處置條例》的立法原意是保護環境,其中第16C(3)條,訂明「只有以下條件獲符合,署長方可(may)在關於某傾倒廢料活動的指明表格上加上認收標記(affix an acknowledgement)」,申請人認為「may」即容許署長在考慮是否批出傾倒廢料牌照時行使酌情權、可基於傾倒廢料影響生態為由而拒批出申請。
惟法官表示,根據署方於2013年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修訂草案,署方是鑑於第16A條「禁止非法擺放廢物」的執法效力不足,才新增第16B和16C條,要求傾倒廢料者必須事先申請許可並獲署長確認,才可傾倒廢料,故條例的立法原意是加強第16A條的執法效力。
再者,即使條例中「may」一詞一般帶有酌情權可批或可不批的意思,但條例寫明只要符合條件,署長可加上認收標記( acknowledgement),而非使用「批准」或「容許」等字眼,故裁定條例沒容許署長行駛酌情權拒批傾倒廢料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