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以雷射筆射向警車被控 青年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官指未能證傷人意圖
雷射筆抗暴之戰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無業青年被指於去年中秋節晚上以雷射筆射向警車,光線射中車內警員左眼令其刺痛。青年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今脫罪。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以警車為目標,用雷射筆射向警車,不排除被告當時看不到車內有人,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並指涉案警員有可能誇大傷勢。
被告梁健樂(26歲)被指於去年9月13日晚上在觀塘基業街公廁外管有一支雷射筆。辯方裁決後申請訟費,強調被告僅是向「死物」射出雷射光,並非傷人。屈官考慮後認為被告無緣無故用雷射筆射向警車,屬自招嫌疑行為,拒絕申請。
被告在聆訊時稱事發當晚為中秋佳節,他帶同雷射筆到海濱公園街頭音樂表演場地助興。
屈官指被告當晚向警車射雷射光時,現場沒有示威,亦沒有對峙衝突,環境和平。警員證人供稱,估計被告從40米外兩度用雷射筆亂掃、打橫掃射向警車,而辯方實測證實,當時被告與警車距離50米。當被告第二次用雷射筆射向警車時,光線擊中警員譚迪文左眼,而車上另一警員則供稱,他人從車外看不到警車內部。
屈官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是有傷人意圖,而被告充其量僅以警車為目標而射出雷射光,並非以警員為目標,不排除被告向警車掃射時,是看不見警車內有警員。
她續稱,被告與警車相距50米,而聲稱被光線射中的警員沒有醫療報告,認為警員有可能誇大傷勢。
至於辯方指警員在沒有警誡下向被告發問,被告沒有回答,更不屬招認,屈官認為有關爭議看不到對被告有何不公,在案中沒有關鍵作用。
她最終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是傷害警員左眼,裁定被告罪脫。
聆訊時透露,警員譚迪文當日曾質問被告為何用雷射筆,辯方指譚沒有先警誡被告,譚直言「我唔係問佢嘢,我發洩情緒之嘛!」他又自言因「嗰期醫護同警員有少少爭論」,擔心往醫院會「有唔開心嘅事發生」,故沒有到醫院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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