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可借鑑英國相關法令,以處理一籃子問題。有關法令主要處理兩方面問題,其一是用甚麼機制確立一個人是否已改變性別,法令訂定相關法律準則,並由專家評估小組根據有關人士的各方面因素進行評估,不單考慮是否已進行手術,而專家方面除醫學外,亦有法律等其他界別人士。
另一方面是考慮到如有關人士變性前已有一段婚姻及子女,應如何處理?英國方面的做法是在完成手術後,發出暫時證明書,讓其先處理現有婚姻問題,如決定離婚,有關證明書可作離婚的理由。但若兩人想維持伴侶關係,英國方面有同性伴侶的機制,容許兩人繼續一起。
在香港而言,同性伴侶的問題可預見有極大爭議性,恐難以在12個月內解決,政府或可考慮特事特辦,針對為數不多的變性人,仿效英國的法律框架,在特殊情況下表面上接受其維持一段同性婚姻,以加快立法進度。
今次判決前,婚姻法令W陷於很大困境,她需要變性治療,醫學證明和身份證都說她是女性,惟偏偏婚姻法仍當她是男性,迫使她只能與女性結婚,令她變得不完全。今次終院的裁決,終於處理了她的權利問題。
記者張婷婷筆錄
張達明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