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仁解釋,Gurdas兩兄弟是於九六年破產,至今已回復自由身,Gurdas於九四年從滙豐的年報中,得悉伯利衡是何氏家族公司,當時遂向立法局議員劉慧卿及滙豐大班艾爾敦投訴,並向滙豐興訟追究,破產管理署認為訴訟有必要繼續,九八年批准智奇有限公司購入訴訟權,條件是勝訴後,將賠償金的百分之十五,分予欠薪員工等債權人,其餘百分之八十五,則由智奇取得。
何俊仁指,智奇有限公司對事件知情,今次花了一千萬元訴訟費,預料案件會鬧上終審庭,投資將不止此數。
何俊仁又提到,法官裁定滙豐涉及違反受信責任、經濟脅迫及施以不當壓力,其中經濟脅迫在本港例子不多,本案將成重要案例。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