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願意自己受到秘密監察,無論這個人是否有不可告人之事。條例草案沒有清楚地說明,什麼人會在什麼情況下受到秘密監察,此外就不會。剛相反,草案說明,為了預防或偵查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就可以按照草案訂立的方式,名正言順秘密監察任何人。這個人可能是律師,可能是記者,可能是議員,可能是普通人;他們不必涉嫌犯罪,亦不必是意圖暴力推翻政府或擾亂公安,也一樣有可能被竊聽、偷窺、截取電腦通訊,而得到的資料如何使用,被監察的人可能永遠查不出來。即是說,即使政府不遵守法例,也沒有任何有效的制裁。議員哪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