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暴動案明年2月裁決 官表明避免以「後見之明」推斷被告犯罪
串謀暴動
■各被告昨一同步出法院,沈卓勤展示有蕭若元頭像的手機,高呼:「多謝燒山!」
警方去年10月1日在銅鑼灣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布條、防毒面具及玻璃樽等物品,拘捕一名電競手及另外5名男女,全控以串謀縱火罪。惟案件開審當天,控方突改控各人串謀暴動罪,並將串謀參與非法集結列為交替控罪 。控辯雙方今日完成結案陳詞。法官沈小民要求雙方作補充陳詞,如何避免在本案中出現「後見之明」,即以大家都知道10月1日當天所發生的事、去推斷被告們案發當時的所為必定是串謀參與暴動。案件將於明年2月19日裁決。
六名被告分別為全職電競選手張浩輝(23歲)、學生胡凱富(21歲)、學生陳子斌(21歲)、女文員蘇美莉(25歲)、李姓女生(17歲)及無業男沈卓勤(24歲)。各人被控一項串謀參與暴動罪,另有一項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事發於去年9月28日至10月1日。
第三被告的代表大狀今日繼續陳詞。控方指控第三被告的ig賬戶「ronjay_c」與一名叫「ywk」的人通訊,指 「你唔一定要拋嘅 不過要識拋」、「與其出到黎叫人走be water 傳物資 不如做啲實際又啱你理念嘅嘢」、「我哋就係想燒狗,燒死狗,燒車,燒爆車」。
辯方稱,控方並無證據指「ywk」是誰,遑論此人是六名被告中的其中一人。即使訊息顯示被告與其他人串謀,亦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他與本案被告作出串謀。而這些訊息的發出的日期是9月21日,即控罪日期範圍之前一星期,認為法庭不應給予重大比重。
而在控罪範圍時間中,控方所依賴的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通訊,第三被告只是叫他「帶黑衫、黑褲」。辯方反問:「控方係想證明佢哋串謀暴動吖,定證明佢哋串謀著黑衫呢?」
第四被告的代表大狀則指,被告出現在該單位有三大可能性,可能只是純粹聯誼,「吹水飲酒,仲有個檸檬係酒樽入面」;或是於9月28日參加合法遊行,又或者「佢哋係有啲古怪㗎啦,都唔一定係串謀暴動」。大狀亦認為,控方所指的「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第四被告。
沈官在庭上一度解釋「共謀者原則」的意思,指「其實好簡單之嘛,所調『共謀者協議』就首先有個協議喺度先,然後有其他人做咗啲嘢去促進呢個計劃,其他人都會受牽連,因為大家都同意呢個協議」。沈官並向辯方謂:「就算佢哋(控方)理解錯,但證供都可以用共謀者原則嘅話,法庭都會用呢個原則,法庭都唔會跟佢(控方)錯。」
第五被告的代表大狀表示,沒有證據指出第五被告知悉如何製造汽油彈,亦沒有證據顯示她對單位內的物品知情。第六被告的代表大狀則表示, 控方態度軟化,不再指第六被告租用單位,唯一針對他的證供便是閉路電視拍下他出入涉事單位樓層,如此難以推論至他串謀暴動。
官:係咪好容易諗當時咁嘅社會環境,推斷佢哋一定係參加暴動?
沈官在所有大狀陳詞後,再提出「Hindsight bias(後見之明偏誤)」的問題,要求控辯雙方協助法庭。沈官指:「咩叫『Hindsight bias』呢?即係如果已經知道事件發生咗,就好似啲工業意外咁樣,返返轉頭去問,問承建商有冇做足安全措施。好多人總係容易諗呢,哦,因為出咗意外,所以承建商應該冇做到嘞。」
沈官指,希望控辯雙方協助法庭,如何在本案中避免出現此情況,「大家都知道10月1號發生咩事,亦知往後嘅日子發生咗咩事,係咪好容易諗當時咁嘅社會環境,推斷佢哋一定係參加暴動呢?」沈官又謂:「但如果你將事件放喺今日度睇,咁又可能唔同晒啦喎。或者可能話,佢哋唔會去參加暴動添啦。」
沈官要求控辯雙方提交補充書面陳詞,「係咪忘記晒當日往後發生過嘅嘢,去判斷佢哋係參加暴動定非法集結呢?」控辯雙方將於兩周內向法庭呈交補充書面陳詞。案件將於明年2月19日裁決。
控方開案陳詞指,涉案單位位於銅鑼灣鵝頸橋旁的人和悅大廈,單位由第六被告透過Airbnb短期租用。警方去年10月1日突擊搜查單位,在其中一間房內發現正睡覺的首三名男被告,第四及第五女被告則在另一房中,五人正睡覺。警方搜屋檢獲五罐白電油、空啤酒樽、100條布條、黑衣、自製維園一帶地圖、對講機、15個打火機及防毒面具,單位內有數個背囊,背囊內有鎅刀、伸縮警棍、呼吸器及打火機等。惟聆訊期間揭發租客名字與第六被告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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