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一名婦人去年12月22日晚,帶子女到公園玩,其後四歲女兒不知所終。正當她找女童下落,有一名男童致電她,表示與她女兒一起。母親到場見女兒與男童及被告一起,女兒看來不開心,便帶她到一旁查問,得知女兒曾遭被告非禮,立即報警。
男童向警方指,他不認識被告或女童。被告被捕後承認將女童帶往滑梯塔,並摸她私處兩至三次,及曾摸及吻她私處。他曾脫褲自瀆,逼她手淫及口交但不成功。他最後將精液射在女童衣服上。辯方求情指,被告患過度活躍症,疑受色情網站及報章色情專欄影響,暫時未知病況是否犯案原因。暫委法官郭啟安斥被告侵犯稚齡女童,法庭基於公眾利益,本不應讓他保釋,但被告年輕,故讓他先看醫生,今再到庭後便需還柙,取報告始判。
案件編號:DCCC2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