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李紹豪判刑時指,被告由被捕至罪成,不斷淡化自己的罪責辯稱案中鐵鏈既輕且幼,並已餵飼足夠食物予兩貓,顯示他並非真誠悔過。心理報告指他只顧一己私慾,觀看被鎖着的貓兒進食獲取快感,將貓兒視為玩具。裁判官指雖然未有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對涉案兩貓造成實際傷害,但為反映罪行嚴重性,須判阻嚇刑罰。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發誓不會再犯,妻子則形容被告是有愛心的好丈夫,不會傷害小動物。感化官認為被告並非無藥可救,應接受輔導,而心理報告則指被告並不暴力,但他喜愛觀看被困起的貓兒取樂。
去年六月七日,被告駕的士到中環馬己仙峽道配水庫停車後,拿着在尼龍袋內以鐵鏈及鎖頭鎖着的一隻貓上山,一名動物義工發現被告並尾隨,後來見山上有兩個鐵籠,被告伸手入其中一籠內用力捉貓,令貓兒慘叫。義工見狀立即喝止被告,被告慌張地把手上貓兒掟開並說:「我餵貓咋!」義工報警。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蓄養及運載動物所採用方式可致動物受不必要的痛苦兩罪成立。
案件編號:ESCC3935/14
■記者蔡曉楓、陸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