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農曆年尾,打工仔捱足一年望穿秋水的渴望,就是派花紅的日子。只可惜盼望,換來幾多失望!
以前香港不論大小公司,年尾雙糧是請人的必有條件,按員工及公司生意,再論功行賞另發紅包或花紅。此調,不彈久矣!取而代之的是「公平」制度化,以員工表現計算應得花紅,而不是劃一每人出多一個月。不患寡患不公,理念我非常認同,沒有理由做有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而且高層的一個月,分分鐘是低層的一年或更多!
為了由十三個月的基制改為十二個月,想當年各大銀行企業花了不知多少心血才改得成。問題是所謂審核評定員工表現設定的機制根本不公,硬性規定每個部門「好員工」的比例,明明個個猛將,都必須要有編入墊底做最差。
相反,明明整個部門都廢,一樣有比下有餘的最好。不公之外的不公,是發放花紅的比例,不要講老闆,部門阿頭有絕對say,鍾無艷夏迎春,該以甚麼標準釐定「表現」的高低?誰的花紅應更多?
再講,以前預算作雙糧的數目,是否有全數拿出來再按表現比例分配先?甚麼按公司業績員工表現所有機制說穿了不就是肥上瘦下搵打工仔笨!何須多費唇舌巧立名目講到天花龍鳳逼員工認同?其實就算是保證有雙糧,對絕大部份打工仔來說,只不過是用來交稅根本不是多餘錢,講得難聽分分鐘要撲水過年。香港,只得一個霍建寧,講完!
為免農曆新年後員工出完花紅出現走人潮,即使是銀行大企業都不斷推遲發花紅的時間,最離譜的是推遲兩年以上!即是今年做得幾好都冇用,二○一四的花紅最快等到二○一六年人未走還要未死才找數!究竟有何居心?我會說,是令員工死心!
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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