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佈前妻裸照
台男罪成

蘋果日報 2011/12/28 06:00


台灣40歲顧姓男子與太太離婚後,在互聯網上張貼2人尚未離婚時拍攝的性愛照片、太太裸照等。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散佈猥褻物品罪判他1年2月徒刑,並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約5.13萬港元)。

判決指,顧姓男子於結婚後,為增生活情趣,在太太同意下拍攝多張兩人性愛照片、太太裸照等。其後兩人離婚,他因心生不滿,以「我老婆不遮臉,讓大家好好欣賞」為題,將妻子露臉裸照張貼在色情網站上。他前妻哥哥發現此事後,告知被害人並報警處理。

法院一審時,依顧男9次張貼行為,判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高院審理,認為僅3張確定來源是由顧男張貼,其他6張不能排除是網友轉貼,因此依散布猥褻物品罪判顧男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