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被控堵路現場非法集結 裁判官鄭念慈指或為旁觀裁罪脫
非法集結雷射筆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前年11月11日市⺠發起全港三罷「黎明行動」,有示威者於油麻地堵路,其後警方到場進行驅散,兩名18歲男生被警方拘控非法集結罪,其中一男生因藏有雷射筆,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鄭念慈今指,案發地點確有非法集結,但兩人可能是在警方推進階段隨人群離開的旁觀人士。另外,控方無證據支持管有雷射筆作傷人意圖的證供,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盧作霖及蕭俊麒,當年同為18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一帶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蕭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裁決兩人罪脫時,旁聽席上眾人即時鬆一口氣,曾任辯方證人的蕭友人Vicky已哭成淚人。散庭後,律師團隊一名女律師亦壓抑不住繃緊的情緒,除下口罩低頭拭淚,需大律師轉身摸頭安撫。蕭向記者表示,打算與律師團隊共餐作慶祝,但同時亦擔心律政司會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在此階段不便多言。
鄭官指,案中三名作供的警員均指當時落車看見彌敦道上滿佈雜物,有為數超過30人聚集在行車路,因此肯定當時有非法集結。警方其後作出驅散推進,人群四散,在距離20米外的位置首次見到兩被告,雖然兩人外觀與示威者相同,但未能肯定他們當時曾否參與集結,無任何實質證供支持他們必然參與,兩人亦有可能是隨人群跑離,身處現場附近的旁觀者。
至於次被告蕭俊麒管有的雷射筆,辯方指蕭當時曾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而激嬲對方,因此指控他是從褲袋內搜獲,鄭官不接納辯方所稱的理由,確信警員的證物處理。惟控方缺乏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用作傷人的意圖。
鄭官又指,蕭在自辯時稱當晚相約Vicky等人晚膳,其後打算步行返回住所,因Vicky肚痛需往公廁,他等候期間聞到刺鼻煙味而跑離現場。鄭官不相信被告會遺棄Vicky在公廁,但辯方呈堂的WhatsApp訊息、冰室收據及對話紀錄證實他們曾在一齊,而其後的談話亦未有談及非法集結,因此不排除被告當時正與其他人返回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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