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華健指出,法官頒令要入境處處長披露的資料,與保安、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有關,若將資料披露,會損害入境處實行的「入境監察名單」制度,危害公眾利益,亦涉及保護消息來源。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包括四名台灣法輪功學員:朱婉琪(紐約州律師)、廖曉嵐(電腦工程師)、盧麗卿(公務員)、張震宇(公務員),以及法輪功本港發言人簡鴻章和香港法輪佛學會。
事發於○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當日約八十名台灣法輪功學員來港,欲參加翌日在港舉行的「全球法輪功學員心得交流會」,惟入境處拒絕其入境,並原機遣返,有學員指稱被迫遣返時受傷。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