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無天?】公安新規定 損害他人權益唔使負法律責任
警察公安新規無法無天法律責任
內地新規,警員執法若損害民眾權益,將不需負法律責任。
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簽署部長令,發佈由公安部自行制定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規定將警察的權力無限擴大,民眾侵犯、損害警察執法權威,將會追究刑事責任,但警員在執法時侵犯他人的權益卻不需要負責。新規定將在明年2月1日實施。網民卻批評警權擴大,只是保護「敗類警察」。
公安部的新規定明文規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而且「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規定亦明確規定,若有人「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反,若果警員執勤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此外,規定亦表明,若警員被指涉及執法過錯時,「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民警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
對於公安部自行訂立、增強警察權威的規定,內地網民質疑聲不斷:「不應讓其過份重視自己的地位!褻瀆職責,推卸責任,以權謀私。」「有些敗類警察也應該嚴懲不貸!」「那種只顧自己烏紗帽的領導該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