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官裁決時指,被告羅炎達(73歲)作供無理荒誕,其傷勢全因他在地上不停掙扎時磨損自己所致,與人無尤。他裁定被告故意持刀𠝹毀海報,並為借機逃走而立心𠝹傷警長頭及臉,造成兩條六厘米至八厘米長的交叠傷痕,出手殘忍。被告另被罰款1,000元、並賠償70元海報費用。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求情期間不斷以普通話大聲質疑裁決理由,其間不時手舞足蹈,在場庭警以品字形包圍被告戒備。被告被控三項刑事損壞罪,分別指他去年9月18日、10月31日及11月21日在上水東慶路東慶堂外及上水圍一帶毀壞共25幅屬於廖興洪的橫額。被告另被控一項蓄意傷人罪,指他同年11月21日在上水東慶路莆上村非法及惡意傷害警長X。
案件編號:FLCC5186/19